任何德國公民,不管是出于本身還是外來的原因,一旦陷入困境,而又得不到別人的幫忙,都可以向社會局申請社會救濟,維持正常生活。 社會救濟事業的宗旨不僅在于救濟,同時在于幫助申請救濟的人盡快實現自立,所以要求救濟者與被救濟者之間進行密切的配合。
社會救濟金的數額,沒有明確、固定的限制。考慮到申請人的實際情況,社會局應發放足夠的救濟金,讓申請人支付衣、食、住、行各方面必不可少的費用。有時候,還會提供一些實物支助,如衣服、用具等,甚至提供貸款,以便他們擺脫困境。
一般說來,困難戶不能一味依賴社會救濟,應當盡快干些分配到手的力所能及的工作。自己如有一些收入,那就應把全部收入用上,由救濟金彌補不足部分。在特殊情況下,社會局才對私人收入作適當的折算。
困難戶在申請社會救濟以前,必須動用自己的現有財產。當然,如果只有少量積蓄,或者即有使房子,可是面積很小,獨門獨戶.而且正由自己居住,這些情況自然另作別論了。
困難戶的情況一旦有所改觀,甚至富裕起來,原來領的社會救濟金也一律不還。不過,原來借的,不還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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