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拉伯各國的社會制度一直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地方,在土耳其封建主所征服的其他地方之中,基本上由阿拉伯人居住的話國,即敘利亞、黎巴嫩、巴勒斯坦、伊拉克、漢志、也陽、埃及、的黎波里、突尼斯和阿爾及利亞,占有重要的地位。早在十六世杞,這些國家就被并入奧斯曼帝國。在阿拉伯囂國之中,土耳共人未能征服的,只有摩洛哥和阿拉伯牟島的腹地和東部。 土耳共人征服的阿拉伯各地區,在共社會、艇濟發展的水平上,是不一樣的。在其中鞍發展的地區(埃及、黎巴嫩、敘利監、巴勒斯坦),封建社會制度占梳治地位,以對封建主處于人身隸羼地位的被奴役的分成制農民費赴赫(即阿拉伯農民)的小農耀濟和小農艇濟為這一社會制度的基礎。
在靠近海上貿易中心和過境貿易中心的地區,由于礎會分工的增長和商品貨幣艇濟的發展,這一社會制度就處于開始解體的階段。在較不發展的瑟國(阿拉伯、伊拉克南部、阿爾及利亞、突尼斯、的黎波里的腹地),封建宗法關系占航治地位,并且還保留了原始公社制度的強大殘余勢力。
以游牧的畜牧業和牛定居農業為生的居民,分為若干部落和氏族。這些部落和氏族各有笛長和首預。牧埸和耕地為各部落和家族土地公社集體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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