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班牙實行君主議會立憲制,即兩院議會君主制。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權鼎立、相互制約。國王為國家元首和武裝力量統帥。行使對政府機構的仲裁權。 政府擁有行政權,負責治理國家。2008年的政府由16個部組成。是國家統一和長治久安的象征,首相是政府高首腦。2004一司法為獨立的權力機構,依法行使審判權。
高法院是國家高司法和審判機關,各自治區設高級法院。各省級地方法院只設民事、刑事法庭和裁判庭。國家憲法法院是監督正確執行憲法的高司法權力機關。國家總檢察院是高檢察機關。
西班牙部憲法制定于1812年,此后多次修改。現憲法制定于1978年。主體思想是建立全國和諧、和解、自由和形成多元文化、多種思想、各種流派和睦共處、相安無事的國度。憲法第117條寫明:“國家由市、省、自治區組成,所有這些行政區劃均享有爭取其各自利益的自治權。”據此,中央政府的權力大幅度下放。相對而言,經濟和管理權大于政治權力的下放幅度。
現政府致力于維護憲法確定的自治模式,保持國家團結統一的主流意識,力創社會公正,加強社會服務和保證社會和諧穩定,實施溫情化、福利型統治。任期要務為修憲、參議院改革、王位繼承人男女平等、同性夫妻合法化、男女平等、反對家庭暴力等。
近年來,西班牙地方民族自治呼聲漸高,修憲紛爭趨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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