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國大學基礎法學教育有嚴格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。一方面,承載法學教育的主體幾乎都是州立大學,教師、教學輔助人員、財務經費、技術裝備及其他基礎設施等都有充分的保障。另一方面,各州的高等教育法對于法學教育的各個環節都作了明文規定,各高校及法律系對法學教育嚴格依法管理。 在德國的大學里,原則上只有教授才能走上講壇講授課程,一般沒有副教授和講師的職稱。助教主要是幫助教授批改作業或從事其他教學輔助工作,有的助教幫助教授收集研究資料。練習課、討論課也都必須由教授主講或主持。各類課程各有自己的側重點,層次非常分明。
課堂講授注重學術性和系統性,強調法學思維方式的培養;練習課注重訓練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能力,培養學生作為法官解決相關案件糾紛的能力,特別注重裁判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和實體正當性;研討課則重在培養學生獨立進行法學研究的能力,特別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學批判精神及論證說理能力。
而在我國,現今承載法學教育的高等院校性質和形態各異,幾乎沒有資格和資質方面的限制,給人的印象是大家一哄而上都來辦法學教育。有條件的在辦,沒有條件的也在辦,辦學條件沒有充分的保障。我國統一的高等教育法對大學法學教育沒有規定強制性的、明確的和具體的要求。
另外,練習課上解答的案例都來自于實踐;各法律系大多聘請實務部門的來上課;不少教授本身就兼任著法官,具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;次國家考試中有實務部門的考官參加考試;通過次國家考試后設置為期2年的見習期;第二次國家考試的內容具有鮮明的職業特色。而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單軌制的法學教育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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